最近,在香港读博的小许遇到了麻烦事儿,他被警察抓了。
理由竟然是因为给三只蜗牛撒盐致其死亡,被指“虐杀动物”。
这件事还上了香港的新闻,标题很是劲爆:《涉撒盐虐杀3只蜗牛,26岁狂徒尖沙咀落网》。
更有新闻称其“手法残忍”,真是令人啼笑皆非。
小许今年26岁,是香港理工大学的计算机科学博士生。
也许你要问,26岁“狂徒”“屠杀”三只蜗牛,究竟是道德的沦丧,还是人性的扭曲?
事情还要从8月4号那天说起。
那天,小许在居住的小区里看到了3只巴掌大的蜗牛,小许一眼就认出,这不是一般的蜗牛,而是入侵物种非洲大蜗牛!
这个非洲大蜗牛可不是什么“好东西”,对园林植物危害极大,被称为“田园杀手”。
它爱吃树叶和腐肉,甚至连水泥都吃。被它们啃食过的植物千疮百孔,容易诱发软腐病,导致植物死亡。
非洲大蜗牛也是人畜寄生虫和病菌的中间宿主,爬行后留下的黏液里极有可能存在病原体和寄生虫,会传播一些疾病,比如结核病和嗜酸性脑膜炎。而食用的话危害更大。
因而早在2003年,非洲大蜗牛就被列入了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
小许本来也不想多管闲事的,但是看到几个小区里的孩子已经蹲下来玩蜗牛了,有的还要往嘴里塞,非常危险,他立即去买了一包盐。
小许曾经看过科普,这种大蜗牛非常顽强,对付它们的最好办法就是撒盐,致其脱水而死。
只见小许拿出盐往3只大蜗牛身上撒去,没过多久,它们就奄奄一息了。
这一下,引来了不少邻居的围观,小许给大家科普了一下非洲大蜗牛的危害,引来邻居们的称赞。
本以为做了一件好事,可没成想,好事做了不到半个月,小许就被抓了……
原来,他在撒盐的时候,就有动物保护人士趁机拍了照,之后报了案……
然后,动物罪案警察专队出动调查,顺藤摸瓜,将小许“抓拿归案”。
那么,这个动物罪案警察专队是干什么的呢?
2012年,香港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虐猫”事件。
四男一女将一只流浪猫当球踢,致其脊柱断裂,半身瘫痪。
这件事引起了公愤,香港就专门分拨出一部分人负责处理虐待动物的案件调查,即为“动物罪案警察专队”,编制每队约5人至6人。
警方表示,他们非常重视残酷对待动物的案件,根据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任何人残酷对待动物使其受到不必要的痛苦,一经定罪,最高刑罚可处罚款20万港币(约合人民币16.6万人民币)及监禁3年。
“动物包括任何哺乳动物、雀鸟、爬虫、两栖动物、鱼类或任何其他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物,不论属野生或驯养者。”
也就是说,野生的非洲大蜗牛也包括在内。
这件事听起来有点匪夷所思,但是的确是真事儿。
不过好在警方听了小许的解释后,不打算起诉他,但罚款可能是免不了了……
被保释出来后,小许决定把这件事公开,就是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不要重蹈他的“覆辙”。
看完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华妹表示极为不解,却大受震撼。
不仅华妹不懂,香港网民同样大为疑惑:
“从未听过,杀害虫,也会被捕。”
“按照这样的法律,法国餐厅的大厨个个都是虐待动物,法式红酒煎蜗牛也是犯法?!”
“街市阿叔天天杀鱼,岂不是要终身坐牢?”
但其实,这个条例又有自相矛盾的地方。
《条例》特别指出:“本条不适用于在宰杀或预备宰杀动物作人类食物的过程中所作出或不作出的作为,但若如此宰杀或预备宰杀动物为动物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则属例外。”
也就是说,如果宰杀动物是用作食物的话,则属于例外,不算违法。
这样制定,本身就有漏洞。
打个比方,如果非洲大蜗牛是用来吃的,杀死它就没有问题,如果不是用来吃的,那对不起,你就是违法的。
那么,这个《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又有多严格呢?
曾有市民因虐待猫而被检控,还有人用铲子打死一只濒危小鹿而被判入狱6个月。
香港大学陈弘毅教授说,他所在的香港大学有个规定,聚餐报销必须拿着当天点餐的小票。如果小票中有鱼翅,就不能报销。
因为校长认为,吃鱼翅虽然不是违法行为,但违反了保护动物的伦理道德。
保护动物固然重要,但很多时候未免小题大做、矫枉过正。
比如小许连杀死害虫都要被抓,真是遭遇了无妄之灾。
有个网友留言说,好多年前,有一位香港亲戚和小许一样倒霉。
因为他在拿活鸡时倒吊着拿(提着鸡抓),而被指虐待动物并罚款。
华妹想问,按照《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打死蚊子、蟑螂和老鼠算不算违法呢?
耗费人力物力去“缉拿”一个杀死3只蜗牛的人,这是资源的严重浪费,拿着纳税人的钱,不知道的,还以为是破什么惊天的世纪大案了呢!
更可笑的是,把杀蜗牛的民众称作“狂徒”,搞街头暴乱的却是“义士”,实在是荒谬至极!文/喻汀